近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下發《關于我省煤電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把現行煤電單一制電價調整為兩部制電價,其中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靈敏反映電力市場供需、燃料成本變化等情況;容量電價水平按照國家部署根據轉型進度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并逐步調整,充分體現煤電對電力系統的支撐調節價值,確保煤電行業持續健康運行,持續提升電力保供能力。
《通知》明確了實施范圍:煤電容量電價機制適用于納入國家電力規劃的在運公用煤電機組、符合《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17號)等相關規定的在運公用燃煤背壓機組,擁有國家或地方有權部門核準(審批、備案)文件,并持有國家能源局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通知》明確,2024—2025年,我省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標準為100元/千瓦·年(含稅),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標準調整后相應調整。容量電價按月執行,各月標準為年容量電價標準的1/12。煤電機組容量電費按機組補償,由電網企業按月結算。燃煤機組當月容量電費=當月認定該燃煤機組日最大出力的算術平均值×月容量電價標準。
《通知》就容量電費考核指出,正常在運情況下,煤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2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3次扣減50%,發生4次及以上扣減100%。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3次的煤電機組,取消其容量電費的資格。